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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团体标准可以大段引用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其他组织的标准吗?
不可以。团体标准起草工作过程中,要合理引用其他标准或文件,注意不得侵犯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团体标准引用其他标准或文件时,尤其是国际标准、国外标准,需要获得其发布机构等有关主体的许可。其他作品既包括参编者的作品,也包括起草工作组外部单位和个人的作品。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这些作品是否公开发表,均拥有著作权。
92、团体标准必须正式出版吗?
团体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团体标准必须正式出版。但正式出版的团体标准会有如下好处:
(1)正式出版的团体标准受《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的保护,能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侵权行为,为相关执法部门打击侵权盗版提供了鉴定依据;执法部门可通过装订样式、防伪标、版权信息等明确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2)社会团体作为非营利机构,一般不具备发行标准的权利。团体标准正式出版后即可委托相关发行机构,在市场上公开发行。
(3)团体标准的正式出版,有利于国际标准化交流、标准互换、团体标准“走出去”。
相关法规条文可参考《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第三条。
93、没有正式出版的团体标准可以销售和使用吗?
团体标准正式出版后是有固定书号的,按照图书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相关条款,没有正式出版的团体标准不可以作为出版物销售,但可以使用。
附:非法出版物的认定规则
非法出版物是指非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主要有:盗用、假冒正式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义出版的出版物;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公开销售的;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承印者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单位名义出版的出版物;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买卖书(刊、版)号出版的出版物;擅自印刷或复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94、团体标准免费公开与标准受版权(即著作权)保护是否矛盾?
团体标准免费公开与标准受版权保护并不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作品公开与否,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团体标准免费公开是著作权人行使其作品发表权(即决定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的体现,是对著作权中部分财产权益的放弃。免费公开后,不表示对著作权其余权利的放弃,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复制权、发行权等其余16项权利的行使。标准的出版发行、网络传播、翻译等仍应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95、社会团体对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依据由团体标准化发展联盟知识产权研究委员会牵头制定、中国标准化协会发布的T/CAS 2.2—2018《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 第2部分:专利披露》和T/CAS 2.3—2018《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 第3部分:专利运用》,社会团体对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一般原则为:
(1)鼓励披露原则。社会团体应鼓励利益相关方尤其是没有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和个人尽早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标准涉及专利。
(2)中立原则。社会团体不对标准涉及专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范围持有任何立场;不涉足评估专利对标准的相关性或必要性;不参与解决有关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纠纷等。
(3)诚实信用原则。利益相关方在披露标准涉及专利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未按要求及时披露的或恶意披露无关专利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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